113年度訴字第704號
原 告 郭怡婷
張簡明杰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璇律師
被 告 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業營造有限公司
黃宥維律師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下午5時宣判,因
兩造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各具狀陳報影響判決結果之重大事由,故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