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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璟霖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霖  
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
被      告  謝鈊伃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10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用簡易程序。本件係因建築物定期租賃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依上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前依通常訴訟程序分案及審理,應有違誤,依上開規定,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判,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