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陳麗英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
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