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 告 陳志弘
覃佩祺
共 同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宋潔琳
羅巧芳
共 同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
被告涉嫌誣告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自字第4號),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而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
上開刑事案件業於115年7月23日判決,有該判決在卷
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