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朝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1,2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6,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