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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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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醫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吳依庭  
上訴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訴人    羅翌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潔婷  
            李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