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黃文郎
吳貴標
吳思萱
張鴻煜
共 同
被 告 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許祖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加班費計算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5日下午3時30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