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黃文郎
吳貴標
吳思萱
張鴻煜
共 同
被 告 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許祖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本件就工資計算基礎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8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