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許家弘間請求返還認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81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確定,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