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睿杰
即 原 告 麗橋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9日送達
送達代收人,並由其
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
可佐,依
上開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