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宜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青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米蕙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經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並請求
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上訴利益為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750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命上訴人於如主文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