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佳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昭陽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不足之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62,210元,
上開補費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邱昭陽、同年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李佳芳,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民事查詢簡答表
可證,
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