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
李淑欣律師
即本訴原告 誠漢鑄鐵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梁九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點交日止,
按買賣總價款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每日千分之0.5計算之
違約金。」,核
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反訴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判斷本件可能之點交日期為何,是本院無從審酌其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該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暫應以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反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