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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代  理  人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4日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2年12月8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人於112年12月21日依規定聲請後,於112年12月2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催告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