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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代  理  人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陸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6紙,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6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2年12月21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鐘文堅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000000000
12,500元
112年5月31日
0000000
002
鐘文堅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000000000
12,500元
112年6月30日
0000000
003
鐘文堅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000000000
12,500元
112年7月31日
0000000
004
鐘文堅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000000000
12,500元
112年8月31日
0000000
005
鐘文堅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000000000
12,500元
112年9月30日
0000000
006
鐘文堅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000000000
12,500元
112年10月31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