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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訴訟代理人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11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公告,自公告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2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公告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民國)
 支票號碼
001
王文瑞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楠梓分行
000000000
75,000元
112年6月30日
QD0000000
00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2年8月31日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