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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郭王秋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3月1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0
股票
9
90000
002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股票
1
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