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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莊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19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2年9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至系爭公告雖就附表所示股票編號中之年度欄「085」誤載為「85」,並刊登於系爭公告及法院網站上,其餘發行公司欄、股票號碼之股別、號碼、檢碼欄及種類、張數、股數欄等涉及票據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訛認前開漏載不致讓人有誤認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漏載尚不影響於本件公示催告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年度
股別
號碼
檢碼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0000000
6
股票
1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