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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旻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隆 
代  理  人  林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寶薰股份有限公司黃富郎
旻冠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路竹分行
000000000000
970,200元
113年4月15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