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淑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2年10月4日刊登該
裁定於本院
網站,至113年1月4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