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群隆鋼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
支票,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民事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
爰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
經查,
上開聲請意旨,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