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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 ,前向發行公司 之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 無效等語。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 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之聲請而於112年10月1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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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