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翁陳華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6號
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9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6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25日刊登該
裁定於本院
網站,至112年12月25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