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李建池所有,
嗣李建池死亡,由聲請人繼承,因
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2年10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
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
遺產分割協議、股份分配同意書、被
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及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
足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無訛,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