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魏文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於民國112年9月10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112年10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12年10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3年1月16日已滿3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網站公告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0000000 0
股票
1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