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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劉又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第225號公示催
  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2年10月3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3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民  國)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民   國)
票據號碼
001
黃筠雅
109年9月26日
1,000,000元
未載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