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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鄭光輝(即鄭楊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如附表所示股票4紙(下合稱系爭股票)遺失,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鄭楊美所有,鄭楊美於108月5月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為配偶鄭朝文及子女鄭益清、聲請人、鄭光燦、鄭秋霞鄭秋燕等6人,上開法定繼承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聲請人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2年10月6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10月14日公告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至27頁),本院復依職權查調司法院院網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本院卷第29頁)無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股票
1
120
2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3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股票
1
400
4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29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