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蔡金鈕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
股票1紙(下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
股票確為伊所喪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
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2年11月1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月6日公告
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19至23頁),並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卷宗核閱
無訛。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