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保險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訴訟代理人  黃韻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