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僅聲明就
前揭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並未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且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4,4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
上訴聲明,逾期未繳納並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依
對造人數附
繕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任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