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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尉正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煒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撤銷
假處分
裁定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