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可昕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聲請人應陳明本件是否係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
本案訴訟確定前繼續僱用聲請人,及
按月給付聲請人薪資36,588元,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