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秉翰
相 對 人 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4年2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⒈
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39,731元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之勞資爭議,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4年4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9,731元,然
迄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其中⒈約定:「勞資雙方合議,由資方給付勞-謝秉翰計39,731元整(工資)……資方於114年4月15日下午5點前將上述給付金額匯至勞方提供轉帳帳戶內……」等語,並經勞資雙方簽名確認無誤。又相對人迄未給付39,731元予聲請人,
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影本
可參,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未付之39,731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