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林家亨
被 告 詳芳營造有限公司
吳俊道
陳朝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原告請求加班費6,500元及
資遣費20,000元共計26,500元部分,
核屬勞工起訴請求給付工資及
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0000-0000=500)。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