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梁旗明
被 告 華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勞退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23,1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0000-0000=500)。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