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翁慧薰
被 告 天時福水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蕭隆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二週內,就
被告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提出於本院之民事
陳報狀所附加班申請單,具狀表示意見,並陳明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之加班地點及工作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