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王家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等新臺幣(下同)37,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