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DANG KIM QUYET(鄧金決)
訴訟
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
終結,定同年11月28日下午4時
宣判
,茲因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住所
變更,
爰
裁定
再開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