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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訴
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張永順
許漢榮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
人 林建宏
上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準備程序
,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