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譚光佑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83,046元,被告戶籍雖設於高雄市六龜區,
惟實際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勞補卷第9頁),依
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