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張淳璇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九三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3,950元(含業績抽成獎金、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休未休之國定假日工資、休息日加班費、不當扣薪、繳納國民年金之損失),及提繳163,09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7,048元(計算式:323,950元+163,098元=487,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
惟其中請求業績抽成獎金10,649元、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76,000元、應休未休之國定假日工資23,000元、休息日加班費167,000元、不當扣薪27,8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63,098元,共計467,547元,應徵裁判費6,310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4,20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3元(計算式:6,570元-4,207元=2,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