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鍾正詠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天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7,805元(含醫療費用24,645元、原領工資補償198,000元、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支出1,560元、看護費用93,600元、慰撫金400,000元),及提繳11,93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9,743元(計算式:717,805元+11,938元=729,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惟其中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11,93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90元(計算式:9,690元-1,000元=8,690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4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盧筆錄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又若被告盧筆錄之戶籍址與
起訴狀所列
住所址不同,請併按相異址數補提出相應之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份數,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