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盧晉嵩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宣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二、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
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勞動事件
準用之。
經查,原告起訴未具體列明被告宣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可供送達地址,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應以書狀具體表明補正被告宣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可供送達地址,並提出相關
佐證資料。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