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許紫蕎
上列原告與
被告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6,946元(含薪資32,000元、
資遣費6,666元、醫療費用24,280元、工資補償384,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
惟其中薪資32,000元、資遣費6,666元、工資補償384,000元部分合計422,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860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90元【計算式:6,050元-3,860元=2,190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