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林秉謙
上列原告與
被告勝發傢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37,150元、
資遣費69,140元、職災補償1,292元、加班費14,823元、特休未休代金41,447元(合計163,852元),及提繳30,91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762元(計算式:163,852元+30,910元=194,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
惟其中請求預告工資37,150元、資遣費69,140元、加班費14,823元、特休未休代金41,447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0,910元,合計193,470元、應徵裁判費2,800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8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元(計算式:2,800元-1,867元=933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
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以114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