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勝興
相 對 人 萬冠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0,94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
本件聲請調解日(114年2月4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2,598元(計算式:270,942元×70/365×5%=2,5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聲請調解後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73,540元(計算式:270,942元+2,598元=273,54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