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陳柚佑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久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10元(含基本工資之差額31,025元、勞工退休金提撥之差額3,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