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陳僑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600元、原領工資補償47,500元及慰撫金200,000元,共計248,100元(計算式:600元+47,500元+200,000元=24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
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以114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