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曹翔然
相 對 人 順鈦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
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二項請求
相對人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免徵聲請費;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29,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自114年11月4日起至
本件聲請調解日(114年11月7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176元(計算式:429,000元×3/365年×5%=1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聲請調解後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429,176元(計算式:429,000元+176元=429,176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