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三友鑫企業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